简体版| 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4 00:00

各派出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规范〔2019〕3号)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防环规﹝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 

   

  附件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规范〔20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对防城港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非法向海域排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向海洋违法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五)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以及其他污染土壤的行为。 

  (六)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 

  (七)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八)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通过防城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号码:12345。 

  (二)网络举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fcgs.gov.cn/)。 

  (三)微信举报:“防城港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万鹤路,防城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举报和应急中心,邮编:538001。 

  第六条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属重大价值线索的,奖励人民币6000-10000元。其中,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员或相关人员污染环境罪的,奖励8000-10000元;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八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奖励6000-8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属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3000-6000元。其中,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四十万元至八十万元罚款的,或者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4500-6000元;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的,奖励3000-4500元。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本条第(一)(二)项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经查实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3000元。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罚款的,奖励1500-3000元;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奖励500-1500元. 

  (四)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按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七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防城港市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对象不清、未提供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有价值线索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或恶意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相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属职务行为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受理范围或目前暂无相关标准界定超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县(市)举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供重大、较大案件线索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来源: 

  本部门当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经费预算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超过当年专项预算的,由财政追加。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对泄密单位或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行之日起,《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防环规﹝2018﹞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