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2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3号),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市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修订实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二、《办法》实施的必要性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保意识持续增强、参与监督积极性逐渐提高。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有奖举报工作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加完善。2018年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对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进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二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之后,生态环境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事项范围有所扩大,尤其是增加了关于海洋污染相关的内容,监管难度加大。三是随着科技发展,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及更具隐蔽性特点,案件查处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实施执法负面清单后,不在监管名录之中的企业,迫切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环境执法力度。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防城港市范围内,跨市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则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本办法的有效期视上级政策调整情况再进行修订。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奖励范围有所扩大,如增加“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非法向海域排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向海洋违法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以及其他污染土壤的行为”和“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等奖励内容,覆盖面更广。二是奖励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标准。奖励金额调整为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并根据举报情形分为500元-3000元、3000元-6000元、6000元-10000元3个档次。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
本办法的实施不涉及公平竞争问题,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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