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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任务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28 00:00
  一、《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丰富,十万大山横亘全市中部,动植物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十分丰富。我市拥有世界唯一的国家级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和中国最大、最典型的海湾红树林,被联合国环境署批准列入中国第一、全球三大GEF红树林国际示范区,是国际间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目前全市有各种类自然保护区4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市级自然保护区1个,保护区总面积71072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11.50%。我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事业健康发展,十八大以来,多次就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下大气力抓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问题,扭住不放,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近年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取得显著成效。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核查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因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任务清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落实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地事业改革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一是明确监管依据,《任务清单》有效指导各科室(单位)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内容,《任务清单》明确了各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具体内容。

  二、《任务清单》的适用范围

  从监管主体上讲,《任务清单》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单位),是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有效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从空间范围上讲,《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方面的主要思路

  一是独立监管,加强合作。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独立实施监督,是有效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评估、强化监督、综合执法等制度,将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存在影响的行为全面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加强对各类涉及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三是属地监管,加强对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监管,落实我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并加强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对接。

  四、《任务清单》的起草原则

  《任务清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任务落实。《任务清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监管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要求充分吸收到《任务清单》中。

  二是过渡性原则。基于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体系改革尚未完成的现实情况,《任务清单》内容兼具原则性和操作性,相关任务的具体措施将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待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自治区印发部门规章后,进行相应修改。

  五、《任务清单》规定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类型

  制定《任务清单》坚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四个统一”的思想,根据自治区要求,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规划监督。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中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规划环评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设立和调整监督。对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拟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的自然保护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生态环境监测。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

  四是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台账,接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送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核实和问题整改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

  六是强化监督。对中央、自治区、市领导同志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以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七是督办制度。对于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八是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防城港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查和处理整改台账。

  此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还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要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和移送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实施好,发挥联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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