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LABCR75
地址/住址: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半部将军山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OBDⅡ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环保检测线中存在OBDⅡ作弊器,该OBDⅡ作弊器可干扰汽车OBD正常诊断,并生成固定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8345TUVW12348912”代替被检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经调查,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你公司出具24份不同品牌型号的汽车尾气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8345TUVW12348912”,与检查发现的OBDⅡ作弊器生成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一致。上述24份检测报告的所得共34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16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在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OBDⅡ作弊器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3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黄丽荣、罗志才、陈富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的基本情况。
3.影像证据:2024年10月16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执法记录仪录像刻制光盘一张。
证明:当事人存在OBDⅡ作弊器被发现以及测试存在代替原车数据的功能情况。
4.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工作人员信息证明》3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0张、检验服务单复印件13张,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出具24份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收取环保服务费3450元的事实。
(3)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复印件24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的事实。
(4)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公示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环检服务费收费的标准。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从事检验检测的资质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月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文件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伍十元整(¥3450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元整(¥13858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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