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罗建火
公民身份号码:3590**********3513
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上吉村091号
你设在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沟口屯的牛蛙养殖场(以下简称“你牛蛙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2日对你牛蛙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排放水污染物情况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牛蛙养殖场养殖污水排口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85mg/L,超标1.85倍;氨氮排放浓度为34mg/L,超标1.27倍;总磷排放浓度为5.92mg/L,超标10.84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24mg/L,超标3.6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牛蛙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你牛蛙养殖场基本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入公安河,以及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现场监测采样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你授权委托人管宗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牛蛙养殖场养殖、用水、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2024年11月21日现场采样监测情况等。
(三)监测报告: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采样,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防城环监(污水)字〔2024〕第37号)。
证明:2024年11月21日,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公安河)的污水存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四)书证
1.授权委托书照片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0日,提供人:管宗任。
证明:你授权委托管宗任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以及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
2.罗建火、管宗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人:管宗任。
证明:罗建火、管宗任身份信息。
3.《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上环检告〔2024〕2号)及送达回证,提供单位: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授权委托的管宗任已收到《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上环检告〔2024〕2号),已知晓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21日对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的监测结果。
4.执法人员梁耀洪(执法证号:20060015044)、林冲(执法证号:20060015045)、庞士杰(执法证号:20060115002)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牛蛙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2025年3月5日收到相关文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3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免除处罚说明》,述称:1.申请人因疫情阶段及疫情后整个市场环境不好等原因,养殖无效益,处于亏损状态。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工人工资及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都无力偿还,更无法承受高额处罚。2.养殖规模小,未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3.属于农民个人行为,对环境污染意识不强,认识缺失。知道问题后积极配合整改。4.本人在当地养殖为当地解决了当地十几个困难留守人员的就业。5.此事发生后,决定关闭养殖场,杜绝了环境污染再次发生。鉴于以上情况,特申请免于处罚。
我局经过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结果如下:
1.关于“申请人因疫情阶段及疫情后整个市场环境不好等原因,养殖无效益,处于亏损状态。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工人工资及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都无力偿还,更无法承受高额处罚。”的申辩,你进行牛蛙养殖是自主经营行为,且与疫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关于“养殖规模小,未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申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你牛蛙养殖场养殖污水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85倍;氨氮超标1.27倍;总磷超标10.84倍;悬浮物超标3.63倍。超标幅度超过10%,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关于“属于农民个人行为,对环境污染意识不强,认识缺失。”的申辩,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关于“知道问题后积极配合整改。”的申辩,已在行政处罚裁量时作为从轻考量因素予以裁量,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于“本人在当地养殖为当地解决了当地十几个困难留守人员的就业。”的申辩,属于社会责任范畴,与环境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5.关于“此事发生后,决定关闭养殖场,杜绝了环境污染再次发生。”的申辩,是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行政处罚裁量时已将改正情况作为从轻考量因素予以裁量,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申请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申请免除处罚说明》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玖佰陆拾肆元整(¥135964.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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