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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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篡改监测数据。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5时、11时至12月3日9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在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出现超标后,于2024年12月3日15时至12月4日11时28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于2024年12月4日16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并上传总氮监测数据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期间未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12月5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24张、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
证明: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内的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里面的采样管插在一瓶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瓶身标识净含量555毫升)内,瓶内水质微黄,无明显异味,剩余的水容量约占水瓶的三分之二。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背面原接入智能水质采样器供的采样管已被拔掉,被拔掉的采样管接到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里面的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净含量555毫升)内。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12月1日5时至12月3日9时出现总氮小时数据超标排放,浓度范围15.154mg/L-21.983mg/L等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废水排放口2024年12月1日至 12月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其中,2024年12月1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492mg/L、12月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12月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6.289mg/L。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董事长马永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7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展际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员工李春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情况,2024年12月1日至3日废水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总氮排放浓度超标、超标原因及处理情况,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和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分析,并上传数据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期间未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等情况。
(三)书证
1.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2.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3.马永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辉基本信息。
4.黄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彪的基本信息。
5.李春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人:李春孟本人。
证明: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春孟基本信息。
6.《广西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马永辉、余天进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桂环投政干﹝2023﹞46号),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永辉任职信息。
7.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异常数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2日、4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或异常及异常原因、处理情况等。
8.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检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3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9.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2024年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0.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2024年12月1日至12月5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5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2024年12月1日-3日总氮排放浓度超标情况。
11.《上思环投污水处理厂化验记录总表》(2024年12月1、2、3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化验结果总氮排放浓度为15.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12.《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是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上思县供排水、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是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主体。
14.《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思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思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17﹞27号)(防环管﹝2009﹞54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批复情况。
15.执法人员陆章伟、庞士杰、林冲、钟思明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3月7日签收相关文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防环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述称:1.水瓶并非我司故意放置,且仅用于设备调式。2.污水厂实时排放未超标,不存在篡改数据的动机。3.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4.符合免于处罚的法定情形。请求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我局经过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结果如下:
1.关于“水瓶并非我司故意放置,且仅用于设备调式”的申辩,根据《上思县供排水、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补充协议》,证明你公司是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做好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及数据标记等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如实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所需基本信息,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的规定,你公司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且你公司在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出现超标后,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和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不符合操作规范。
2.关于“污水厂实时排放未超标,不存在篡改数据的动机”的申辩,你公司手工采样与自动在线监测采样时段不同,无可比性,且你公司在2024年12月1日5时、11时至12月3日9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出现超标后,于2024年12月3日15时至12月4日11时28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于2024年12月4日16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3.关于“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的申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2024年12月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超标0.37倍,且你公司在2024年12月1日5时、11时至12月3日9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出现超标后,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替和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关于“符合免于处罚的法定情形”的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第九条规定的从轻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的规定,篡改监测数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关于防环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31285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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