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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环罚〔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09:55

当事人名称: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Y0CA2R

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124日至20251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2024121-3日总氮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其中,2024121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492mg/L12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12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6.289mg/L,分别超标0.03倍、0.37倍、0.08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125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4张、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等情况。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显示,20241215时至1239时出现总氮小时数据超标排放,浓度范围15.154mg/L-21.983mg/L。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废水排放口2024121日至 12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其中,2024121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492mg/L12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12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6.289mg/L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1212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董事长马永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217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等情况。2024121日至3日废水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总氮排放浓度超标、超标原因及处理情况。

(三)书证

1.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2.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3.马永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辉基本信息。

4.黄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彪的基本信息。

5.《广西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马永辉、余天进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桂环投政干﹝202346号),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永辉任职信息。

.6.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异常数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运维等情况。2024122日、4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或异常及异常原因、处理情况等。

7.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检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运维等情况。2024121-3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8.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2024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11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9.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2024121日至125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121-5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2024121-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情况。

10.《上思环投污水处理厂化验记录总表》(202412123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121日化验结果,总氮排放浓度为15.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11.《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是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上思县供排水、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1217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是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主体。

13.《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思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思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1727号)(防环管﹝200954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批复情况。

14.执法人员陆章伟、庞士杰、林冲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34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37签收相关文书,你公司于2025312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防环罚告2025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述称:1.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3.现场检测数据未超标;4.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要求撤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认定,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我局经过对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结果如下:

1.关于“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的申辩,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自20241215时开始出现超标,但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导致废水排放口2024121日至 12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且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12315时至202412512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期间未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你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关于“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的申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202412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超标0.37倍,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3.关于“现场检测数据未超标”的申辩,你公司手工采样与自动在线监测采样时段不同,无可比性,且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2024122日仪器核查结果为正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或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的规定,我局使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符合规定。4.关于“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的申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你公司202412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超标0.37倍,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撤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认定,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2及送达回证、《关于防环罚告2025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1215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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