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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环罚〔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2-12 10:30

当事人名称上思县长德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0***19***N

地址: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扶贫办3号第三层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101620241118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41016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设在防城港市上思县叫安镇那荡村六杨屯牛蛙养殖场排放水污染物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牛蛙养殖场排入明江的污水排放口存在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中污水排口2牛蛙养殖场东南面污水排放口)的总磷排放浓度为2.11mg/L,超标3.22倍,污水排口3牛蛙养殖场东北面污水排放口)的总磷排放浓度为2.81mg/L,超标4.6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1016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牛蛙养殖场内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场基本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入明江,以及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采样监测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1114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管理员陈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入明江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41016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牛蛙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

证明:20241016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检查情况、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情况以及你公司牛蛙养殖情况。

(四)监测报告:20241016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防城环监(污水)字〔2024〕第33号)。

证明:20241016日,你公司牛蛙养殖场排入明江的污水排放口存在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016提供单位:上思县长德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明:上思县长德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陈坤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提取时间:20241016提供单位:上思县长德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明:陈坤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4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117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5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118收到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52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整(¥121996.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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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