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M***LH***4
地址: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枯练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超过一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11月13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
证明:你公司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现场基本情况,建设完成情况及已投入生产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环保科科长梁活东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建设、生产、环评审批情况,在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超过一年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4年11月13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你公司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建设、生产及现场堆放的石灰石骨料等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环保科科长梁活东有关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情况。
3.高建明、梁活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明身份信息、环保科科长梁活东身份信息。
4.生产记录表(2022.11-2023.12)、2024年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生产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2年11月-2024年10月每月骨料生产产量等情况。
5.《关于德利矿业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是利用年产400万吨氧化钙、70万吨炼钢专用石项目的建筑骨料生产线(因能耗问题,只建设建筑骨料生产线)进行生产。你公司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于2023年6月2日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
6.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德利矿业年产400万吨氧化钙、70万吨炼钢专用石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20〕1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取得了年产400万吨氧化钙、70万吨炼钢专用石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7.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德利矿业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23〕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上思县德利矿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取得了年产470万吨骨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8.执法人员林冲、庞士杰、梁耀洪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月18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整(¥24795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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