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MA***0C**R
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篡改监测数据。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5时、11时至12月3日9时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在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出现超标后,于2024年12月3日15时至12月4日11时28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于2024年12月4日16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测定,并上传总氮监测数据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期间未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12月5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24张、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
证明: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内的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里面的采样管插在一瓶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瓶身标识净含量555毫升)内,瓶内水质微黄,无明显异味,剩余的水容量约占水瓶的三分之二。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背面原接入智能水质采样器供的采样管已被拔掉,被拔掉的采样管接到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里面的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净含量555毫升)内。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显示,2024年12月1日5时至12月3日9时出现总氮小时数据超标排放,浓度范围15.154mg/L-21.983mg/L等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废水排放口2024年12月1日至 12月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其中,2024年12月1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492mg/L、12月2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20.595mg/L 、12月3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6.289mg/L。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董事长马永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7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展际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员工李春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情况,2024年12月1日至3日废水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总氮排放浓度超标、超标原因及处理情况,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连续使用总氮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标液和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水瓶内的水样替代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供样给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进行分析,并上传数据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致废水排放口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在2024年12月3日15时至2024年12月5日12时59分未能对废水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分析,期间未能真实反映废水排放口总氮排放浓度等情况。
(三)书证
1.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2.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3.马永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辉基本信息。
4.黄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彪的基本信息。
5.李春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人:李春孟本人。
证明: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春孟基本信息。
6.《广西环保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马永辉、余天进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桂环投政干﹝2023﹞46号),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永辉任职信息。
7.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异常数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2日、4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或异常及异常原因、处理情况等。
8.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检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3日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9.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2024年11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0.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2024年12月1日至12月5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5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情况,2024年12月1日-3日总氮排放浓度超标情况。
11.《上思环投污水处理厂化验记录总表》(2024年12月1、2、3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日总氮排放浓度为15.6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12.《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是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上思县供排水、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是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主体。
14.《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思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思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17﹞27号)(防环管﹝2009﹞54号)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批复情况。
15.执法人员陆章伟、庞士杰、林冲、钟思明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篡改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