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罗建火
公民身份号码:35**011***032***13
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上吉村0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2日对你设在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沟口屯的牛蛙养殖场(以下简称“你牛蛙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牛蛙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排放水污染物情况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牛蛙养殖场养殖污水排口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85mg/L,超标1.85倍;氨氮排放浓度为34mg/L,超标1.27倍;总磷排放浓度为5.92mg/L,超标10.84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24mg/L,超标3.6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牛蛙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你牛蛙养殖场基本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入公安河,以及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现场监测采样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你授权委托人管宗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牛蛙养殖场养殖、用水、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2024年11月21日现场采样监测情况等。
(三)监测报告: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采样,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防城环监(污水)字〔2024〕第37号)。
证明:2024年11月21日,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公安河)的污水存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四)书证
1.授权委托书照片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0日,提供人:管宗任。
证明:你授权委托管宗任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以及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
2.罗建火、管宗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人:管宗任。
证明:罗建火、管宗任身份信息。
3.《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上环检告〔2024〕2号)及送达回证,提供单位: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授权委托的管宗任已收到《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上环检告〔2024〕2号),已知晓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21日对你牛蛙养殖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的监测结果。
4.执法人员梁耀洪(执法证号:20060015044)、林冲(执法证号:20060015045)、庞士杰(执法证号:20060115002)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牛蛙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牛蛙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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