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B79991
法定代表人:姚启华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8号江宇阳光城7号楼2单元七层7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防城港市审批局官网调阅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发现该批复文件中提到该项目产生的废水排放去向与实际情况不符,随即对你公司2024年4月编制的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38-39、P55、P56提到:“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湾海域。”与实际情况不符,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将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已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管理。你公司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制作,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质量问题。
2.《调查询问笔录》2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10月10日制作,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质量问题。
3.《现场照片及说明》8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制作,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排放去向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实际情况不符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10月10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5.委托书复印件1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编制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39、P55、P56内容,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排放去向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实际情况不符。
7.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8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提取,证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去向。
8.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防城港市审批局官网调阅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证明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案件线索。
9.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的环评手续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项目废水排放去向的表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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