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志科
公民身份号码:37**221**40**82**4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东路8号盛天尚都1号楼C单元1C1303号
工作单位: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编制的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内容表述错误,你是编制人员。
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024年4月编制的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调查,发现报告表P38-39、P55、P56提到“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湾海域。”与实际情况不符,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将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已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管理。你公司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制作,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质量问题。
2.《调查询问笔录》2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10月10日制作,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括描述错误质量问题。
3.《现场照片及说明》8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制作,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排放去向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实际情况不符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10月10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5.委托书复印件1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编制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39、P55、P56内容,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排放去向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实际情况不符。
7.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8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提取,证明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去向。
8.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官网调阅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证明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案件线索。
9.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广西南宁环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提供,证明大豆压榨热能综合技改项目的环评手续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4〕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进行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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