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Y0CA2R
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超标0.01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情况:2024年5月3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情况及在线监控设备运维情况;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27mg/L。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5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对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黄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3月运行情况、总氮超标排放情况及处置情况;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
3.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授权黄彪、刘军志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务。
(3)黄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刘军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证明黄彪、刘军志身份信息。
(4)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关于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报告(2024年1月29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超标。
(5)运维公司校准校验记录表(2024年1月13日、17日,2月2日、26日、28日,3月15日、31日)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第三方运维公司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维护校准校验情况。
(6)运维公司巡检维护记录表(2024年1月、2月和3月)复印件8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第三方运维公司南宁展际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开展运维情况。
(7)上思环投污水处理厂化验记录总表(2024年1月24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24日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8)上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管〔2017〕27号)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9)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0年12月1日),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
(10)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2024年1月)、废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2024年1月24日)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运营的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27mg/L。
(11)上思县供排水、生活垃圾治理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部分)复印件1份、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证明: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已交由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运营,责任主体为广西上思环投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林冲、庞士杰、梁耀洪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鉴于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已完成整改,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8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运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联系人:陈宝区 电话:0770-2835293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万鹤路 邮政编码:538001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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