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Q8D8A1M
法定代表人:毛名聪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电话,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经调查,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原料堆场滤水、物料清洗废水、球磨废水以及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你公司厂区未设置排洪沟,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厂区内钢渣雨淋水流入污水沉淀池,污水沉淀池内钢渣雨淋水、原料堆场滤水、物料清洗废水、球磨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等混合污水溢满流到钢渣堆场旁低洼处。2024年6月8日,你公司使用一台潜水泵和一根约30米长的3寸尼龙软管,将厂区低洼处的混合污水抽排入厂区北侧靠近公路旁的市政雨水管道。经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6月8日对你公司厂区低洼处的混合污水进行采样分析,pH值为12.1,化学需氧量为1030mg/L,氨氮3.81mg/L;对市政雨水管道水井处进行采样分析,pH值为11.6,化学需氧量为1080mg/L,氨氮8.22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6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沉淀池溢流情况、使用潜水泵和软管排水情况以及污水排放路线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
(1)2024年6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投诉人发现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污水及拍摄视频情况。
(2)2024年6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余式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私设暗管排放污水的原因、时间、使用工具等情况。
(3)2024年6月12日对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龙齐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雨污分流情况,环评批复中要求生产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的情况。
3.影像证据:2024年6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2024年6月8日投诉人提供的现场视频1份,现场照片3张。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污水排放到市政管道的情况。
4.监测报告:2024年6月8日,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厂区低洼处的混合污水及市政管道水井处进行了采样、并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了监测报告(防环监(水)字〔2024〕76号)。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低洼处的污水及向市政管道排放的污水中各污染物指标的情况。
5.其他材料:2024年7月2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1份。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污水的市政水井与市政雨水井连通。
6.书证:
(1)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2日,提供单位: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
(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2日,提供单位: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余式勤、龙齐峰在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余式勤、龙齐峰配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放废水相关事务调查。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2日,提供单位: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生产污水排放口,没有生产污水的排放许可。
(4)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2日,提供单位: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堆场滤水、物料清洗废水、球磨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
(5)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8日,提供单位:投诉人。
证明:投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6)余式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8日,提供单位:余式勤。
证明:余式勤的个人身份信息。
(7)龙齐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2日,提供单位:龙齐峰。
证明:龙齐峰的个人身份信息。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4年8月15日签收相关文书,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2024年9月5日,我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形成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并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听证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一是对你公司提出的“在我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余式勤为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使用水泵、水管进行暴雨应急排水,因雨势过大导致污水溢流至低洼处而一起抽排入市政水井,我司无主观恶意,不是为了规避监管而私设暗管,恳请贵局对我司免予处罚或从宽、从轻处罚”的申诉意见不予采纳。理由:2024年5月起,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前往你公司现场检查,指出你公司存在“循环水池水量较满,下雨时循环水池内污水易溢出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提出“加高循环水池高度,及时调节循环水池水量,避免循环水池污水过多时溢流污染周边环境”的整改意见。你公司应当提前预见在雨季时可能出现的污水溢流情况,并根据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但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水的措施。你公司长时间没有正确采取应对措施,放任污水溢流情况出现,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最后由余式勤通过水泵及3寸尼龙软管方式进行“应急排水”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你公司污水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你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你公司人员余式勤使用3寸尼龙软管设置地上临时排污管道,具有难以监管的特征,符合私设暗管的情形。二是对你公司提出的“涉案行为是基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情况,为了避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紧急实施抽排雨水作业,并在事后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我司是首次涉嫌此类案件,不是为了规避监管而私设暗管,恳请贵局对我司免予处罚或从宽从轻处罚”的申诉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从2024年5月起,防城港市连日普降暴雨是整个防城港市范围内的,你公司所处区域的降雨量没有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当时你公司调节池污水漫出到厂区低洼处,并未高于雨水沟最低处,采取紧急避险,通过移动水泵及软管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不是唯一解决途径,非必要而为之。其次,你公司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涉案行为是基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情况,为了避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紧急实施抽排雨水作业”不成立。三是对你公司提出的“我司积极响应政策投身环保事业,产业结构类型属于鼓励类中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由于经济原因,我司目前经营存在压力,贵局处罚将导致我司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恳请贵局对我司免予处罚或从宽从轻处罚”的申诉意见部分予以采纳。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和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等因素,对你公司提出“从宽从轻处罚”的陈述意见,经研究,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在自由裁量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4〕18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防环听通〔2024〕1号)及送达回证、《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能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函》(防环函〔2024〕8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经2024年9月10日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在自由裁量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裁量结果见附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18592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或者扫描《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收款方信息,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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