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788439720T
地址:北海市云南路40号盛泰晴海居2幢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伟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份起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潭油村旱田组公路旁(企沙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斜对面)露天贮存脱硫石膏约4000吨,未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贮存场底部没有进行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脱硫石膏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19-2020年石膏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销售往来账单复印件5份、脱硫石膏结算单复印件1份、现场剩余堆放固体废物量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贮存固体废物的行为,限15日内将违法贮存的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全部清理完毕或转运至有“三防”措施的场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