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53707182J
法定代表人:黄永坚
地 址:防城区茅岭工业园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至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堆放白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调查,你公司将部分生产产生的白泥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南面未经硬化的空地上。现场测量新堆的白泥长56米,宽34米,高4米,呈长方体状堆放,约8000吨,白泥堆场未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部分流失到附近水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7张、《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生产月报表》4份、《固废台账》(2018-2019年度)1份、《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厂综合治理粉状沉淀碳酸钙(滤泥)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滤泥清运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污水站污泥清运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试样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露天堆放白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67号)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环告字〔2020〕6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人全称:防城港市财政局
账 号:61715750229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市桃源路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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